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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人壽香港提供一系列人壽保障,不只讓你把心意傳遞給摯愛,更是讓至親延續你的心願。
擔心年紀大,難買保險?
「銀齡」安心保
專為50至75歲人士而設的人壽保障, 讓您把心意傳遞給摯愛
簡易核保
只需回答數條健康問題,毋須驗身,便可投保
保費相宜
只需繳付10年保費,受保人便可享有終身保障至100歲,身故賠償按受保人身故的保單年度計算,期間保費維持不變
保證現金價值積存財富
提供保證現金價值,讓受保人享有人壽保障之餘,您亦可累積財富。如受保人在期滿日仍然在生及保單仍未被退保,我們將會向您一筆過支付期滿價值,讓您倍感安心
年紀大,醫療費用高?
為自己的醫療保障行多步
只需多答一條健康問題,即可輕鬆投保以下附加保障。
銀齡癌症保障
*
為受保人提供周全保障,以對抗癌症
1
及原位癌
2
(合稱「受保癌症」),並以實報實銷形式向您賠付合資格醫療費用
3
終身保障額
4
高達400,000美元,從診斷到康復,全程支援您
銀齡住院及手術現金保障
*
如受保人因傷病
5
而需要進行手術 (不論需住院或於門診進行),可獲一筆過手術現金保障
6
長達60日的住院現金保障
7
,助您應付突如其來的醫療開支
*
以上附加保障只可附加於「銀齡」安心保。銀齡癌症保障為保證續保至受保人100歲;而銀齡住院及手術現金保障為非保證續保直至受保人85歲。詳情請參閱相關保單文件。
「智主人生」保障計劃
自主組合,同時滿足人壽保障及儲蓄需求
人壽保障至100歲
倘若受保人身故,身故賠償
8
將為本基本計劃的保障額。假如受保人在首 10個保單年度內及65歲前身故,將可獲得額外的身故賠償
9
,金額相等於保障額的10%
末期疾病可獲預先支付賠償
如受保人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且預期壽命尚餘六個月或更短時間
10
,您可申請一次性預先支付的末期疾病保障
11
,以紓緩財政負擔
有助財富累積
提供保證現金價值、非保證紅利
12
及終期紅利
13
,助您增加財富
自主組合
計劃提供多種不同保障及儲蓄組合,為您度身訂造最佳的理財方案
如欲了解安達人壽香港提供的其他保險產品,請瀏覽
安達人壽香港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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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銀齡」安心保
1.
「癌症」
指惡性腫瘤而具有惡性細胞不受控制地生長及擴散並入侵人體組織。癌症應經過病理報告中關於惡性程度的組織學證據來確定。癌症 包括白血病,但不包括以下的任何種類: a. 任何被形容為癌前病變、非侵襲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病變; b. 任何AJCC第一期或以下的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c. 與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同時存在的所有腫瘤;或 d. 相同或低於RAI氏第0期之慢性淋巴白血病 (CLL)。
2.
「原位癌」
指癌細胞定點的自地新生長,而並未因此侵入正常細胞組織。「侵入」指滲入及/或活躍地破壞細胞組織或周圍的細胞組織並穿過基 層膜。 原位癌之診斷必須由病理活組織檢測結果作證,並經相關醫學範疇的註冊專科醫生確認。單憑臨床及細胞診斷將不足以符合本準則。 就子宮頸原位癌,程度須為CIN III,並為病理組織學所確認為原位癌。 就前列腺原位癌,程度須為PIN III,並為病理組織學所確認為原位癌。
3. 附加保障僅提供與診斷及治療受保癌症相關,且屬合理及慣常醫療需要的費用。「醫療需要」指符合以下條件的醫療服務:(i) 診斷及醫治按照慣常西醫手法; (ii) 符合良好醫療專業操守; (iii) 非為受保人或註冊醫生方便; (iv) 就該受保癌症而言,收費公平及合理,而醫療需要將視乎此情況作詮譯;及 (v) 並非試驗性質。「合理及慣常」是指就醫療服務的收費而言,對情況類似的 人士(例如同性別及相近年齡),就類似傷病提供類似治療、服務或物料時,不超過當地相關醫療服務供應者收取的一般收費範圍的水平。合理及慣常的收費水平由本公司決定,在任何情況下,此收費不得高於實際收費。
4.
「終身保障額」
指就同一受保人就本附加保障的診斷保障、住院及手術保障、門診治療保障、重建手術保障及監察檢查保障下,累計已支付和應 付保障的最高總保障金額,不論是否已達到附加保障賠償表所列任何賠償項目的限額。如受保人受保多於一份銀齡癌症保障,則此終身保障額將 適用於所有該等保單,不論該保單生效或終止與否。終身保障額已列印在本產品介紹冊的附加保障賠償表上。
5.
「傷病」
指任何疾病或受傷,並包括因同一原因而引致的所有疾病或受傷,包括由此引起的任何併發症。若受保人在本附加保障生效期間因多過一種傷病而導致同一住院,在本附加保障生效期間及就本附加保障下的保障支付而言,該等傷病將被視為單一傷病。傷病需由註冊醫生或註冊專科醫生確認,並必須獲得臨床和醫學證據的支持。
6. 在本附加保障生效期間,若受保人因傷病而需要進行手術(不論該手術需住院或於門診進行),及該手術的嚴重程度根據手術表被歸類為中型 及/或以上,而該手術是根據註冊醫生或註冊專科醫生的建議認為對於治療該傷病屬醫療需要,我們會就該次手術按附加保障賠償表中列出的一 次性金額向您支付此手術現金保障,惟受限於附加保障賠償表中列明的最高限額以及每附加保障年期的最高賠償次數。
7. 在本附加保障生效期間,若受保人因傷病而需要住院,而該住院是根據註冊醫生或註冊專科醫生的建議認為對於治療該傷病屬醫療需要,我們會 就該次住院每天按附加保障賠償表中列出的一次性金額向您支付住院現金保障,惟受限於附加保障賠償表中列明的最高限額以及每次住院最高賠償日數。
「智主人生」保障計劃
8. 請注意,本公司將會先扣除任何逾期保費、貸款及其累積利息,方再支付本基本計劃的任何利益。若受保人於保單簽發日時不足一歲及於首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身故賠償金額(包括任何額外的身故賠償及任何免費個人意外保障下應付的金額)及任何累積紅利及利息之總和將減少70%。
9.額外的身故賠償不適用於保單轉換及次標準風險的情況。
10. 本公司必須在受保人經首次診斷患有末期疾病及被證實預期壽命為不多於六個月後的 60天內,收到書面通知連同本公司所滿意之證據。此索償通知必須在保單期滿日前不少於六個月的期間,為本公司所收到。
11. 當本公司全數發放末期疾病保障,保單即告終止。本公司將會先扣除任何逾期保費、貸款及其累積利息,方再支付本基本計劃的任何利益。末期疾病保障 將為以下款項之總和: (i) 以下金額的92.5%:本基本計劃保障額的 110%,如受保人於首10個保單年度內及 65歲前確診;或本基本計劃保障額的 100%,如受保人於第10個保單週年日或其 後確診或受保人於年滿 65歲或其後確診(以較早者為準);或 (ii) 保證現金價值的 100%, 以較高者為準;及任何累積紅利及利息。
12. 紅利並非保證,金額由本公司每年釐定,並於保單週年日派發 (如有)。
13. 於受保人身故、保單退保或保單期滿時,本基本計劃將酌情發放一次性終期紅利。請注意,終期紅利不會在保單內累積,不會永久成為保單價值的一部分。終期紅利的支付及金額並非保證,由本公司釐定及不時調整。
本網頁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應視作專業意見、建議及並非保單的一部分。本網頁提供對產品主要特點的概述,並未有包含所有產品特點,有關產品詳情及主要產品風險,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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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齡住院及手術現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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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指受保人的最接近生日之年歲。「您」或「您的」是指保單下的保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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